按照相關規定,企業如果出現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通過登記的住所或經營場所無法聯系以及企業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等情況,會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后,企業面臨不良失信影響。未按時年報的市場主體將依法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標記為異常狀態向社會公示,并面臨信用約束和聯合懲戒。比如在政府采購、銀行貸款授信、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政策獎勵、授予榮譽稱號、資質審核、投融資、進出口、出入境等工作中,失信市場主體會被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對于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的市場主體,會進一步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將受到更為嚴重的信用懲罰。一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在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二是企業要自被“列嚴”之日起必須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法定義務行為方可申請移出。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可點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首頁底部業務咨詢聯系方式,向自身對應的登記機關咨詢退出名錄的具體程序和辦理地址。
一般流程為準備加蓋法人簽名和公章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委托書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有關原件和復印件,到所在登記機關申請移出。至于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移出,需自被“列嚴”之日起必須滿5年未再發生相關法定義務行為方可申請。
由于逾期報送年報、信息弄虛作假、隱瞞真實信息而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失信行為,企業在履行義務后可申請移出作信用修復,但曾經異常的記錄已記于企業名下向社會公開,根據現行政策一段時間內無法消除。